舟山市慈善总会章程
(2023年9月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舟山市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zhou shan Charity Federation,英文译名缩写:ZSCF。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热心慈善事业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自愿参加的全市性非营利性公益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和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为困难群体提供帮助,促进社会和谐和文明进步。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 。
第五条 本会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为舟山市民政局,党建工作机构为中共舟山市民政局机关委员会,接受舟山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国家和省慈善组织的业务指导。
本会地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新城千岛路22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筹募善款。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募捐活动;接收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接受政府委托的其它捐赠;建立、筹募和管理符合本会宗旨的创始基金和各类专项资(基)金;探索捐赠知识产权收益,技术、股票、有价证券等新型捐赠方式;探索设立慈善信托渠道;为困难群体提供物质帮助和精神抚慰。
(二)扶贫救助。帮扶困难群体,开展助学、助医、助残、安老、助寡、助孤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配合政府社会保障工作。
(三)赈灾救助。协助和受政府委托开展对受灾地区和受灾群众的救灾赈济工作,接收、分配、调拨通过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
(四)公益援助。组织开展多领域的慈善公益活动,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开展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活动,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环境。
(五)资助和兴办各类慈善实体。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兴办与总会宗旨、业务相关的慈善实体和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承办政府委托的慈善服务工作。
(六)志愿服务。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志愿者(义工)队伍,开展各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建立志愿(义工)服务激励机制,推动志愿(义工)服务制度化、规范化、生活化。
(七)宣传与培训。组织各种形式的慈善宣传,普及慈善文化;开展慈善工作交流和理论研讨,编撰慈善工作的资料、书刊;开展各种业务培训,提高慈善工作者的职业素养。学习和宣传《慈善法》。
(八)指导与激励。对本会团体会员开展慈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促进县(区)慈善事业发展;总结推广慈善工作经验,表彰慈善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
(九)合作与交流。开展同国内外慈善团体、友好人士的联系与交流;参与国内外的慈善救助活动;为在我市兴办慈善事业的人士、企业及各种机构提供帮助和服务。
(十)开展符合《慈善法》规定的其他慈善公益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热心慈善事业;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愿意履行会员义务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申请个人会员须有两个以上会员介绍;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有监督权、建议权和批评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开展慈善宣传;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 5 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及监事会和基金管理委员会;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 2个月报业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本会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研究日常工作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连续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由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根据领导干部兼职有关政策规定,本会会长不兼任法定代表人,由本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在会长、副会长领导下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完成会长、副会长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工作经费按照《慈善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格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实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大会及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会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第四十一条 本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四十三条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年度超过 200 万元的慈善项目。
第四十五条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第四十六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第四十七条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八条 本会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由理事会提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六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七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八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九条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准确把握党风廉政建设新特征,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规范各项规章制度,把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提高干部职工的廉洁自律意识作为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的基础。
第六十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六十一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十二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三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会章程经2023年9月5日第六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