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慈善总会关于慈善分会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
来源:舟山市慈善总会 发布时间:2017-06-30

根椐本会《章程》和浙江省慈善总会《基层慈善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精神,现对本会各分会的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慈善救助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二)及时救助原则。

(三)量入为出原则。

(四)有效救助原则。

(五)总会和分会统分结合原则。

二、救助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扶老、救孤、恤病、助残、助学、助困、赈灾等救助帮扶活动。

(二)资助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慈善项目和社会公益事业。

(三)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实施定向救助。但实施定向救助必须是捐赠方与受助方之间无近亲属关系或无利害、利益关系、或无母公司与子公司关系、或无交易行为等关系。

三、总会和分会统分结合

总会和分会具体分工如下:

总会:

(一)研究、部署各分会救助工作的有关事宜,及时答复分会请示的救助事宜。

(二)管理、调度救助资金,研究确定各分会每年救助资金的使用额度和项目救助的额度。

(三)负责对分会救助资金支出的审核;分会救助金支出单笔在一万元以上(特殊情况除外)的由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后提交会长办公会议审定。

(四)审核分会上报的项目救助对象,凡符合项目救助的对象,其救助金由总会统一支出;不符合的改作零星救助,其救助金由分会支出。

(五)及时向分会收集救助资料,年终归入总会档案。

分会:

(一)做好本区域内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

(二)承办上级慈善组织下达的救助项目。属总会项目救助对象和范围的,除总会救助外,特别困难者,分会可以再次救助。总会下达给各分会的项目救助名额,分会须配合落实;若分配的名额还不能满足分会要求,其不足部份由分会自行解决,救助金由分会支出。

(三)零星救助资金的开支由分会负责,项目救助的支出由总会负责。若分会资金允许,可自行设立项目救助,开支由该分会负责,具体救助金额按分会设立的项目的规定执行。

(四)总会在每年元旦、春节前开展的“慈善送温暖活动”,除个别特别困难的分会外,原则上总会只给政策,救助金由各分会支出。

(五)若遇特殊情况,分会当年救助金不足,可向总会协商,总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助或预支,预支的资金,分会需在次年归还。

(六)各分会对救助对象进行及时跟踪了解,并将情况及时反馈给总会。

四、救助程序

(一)逐级审核负责。申请零星救助者填写申请表后,交社区或基层单位审核,提出救助意见,尔后由分会审批;对项目救助对象,分会需提出审核意见再报总会审批。

(二)救助信息公开。公开救助信息要坚持依法依规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救助对象信息,要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无异议的予以救助,有异议的需进一步核实后再决定是否救助。总会应及时公布救助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三)材料齐全。凡要求救助者,除填写申请表外,还需附上有关证件复印件。特殊情况下可先给予救助,后续仍需补齐材料。

五、 本意见自第四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意见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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