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慈善总会零星救助和定向救助补充意见
来源:舟山市慈善总会
发布时间:2017-06-30
根据总会救助工作实际情况,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现将零星救助和定向救助中遇到的新情况作进一步明确,具体如下:
一、零星救助补充意见:
在原有《舟山市慈善总会帮扶救助工作实施办法》的基础上,对零星救助的总救助次数及累计救助金额再予以规定。
1、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零星救助原则上一年只能给予一次,同类致困原因或病情累计救助次数不超过5次,且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即救助次数未达到5次,但累计救助金额已超过2万也不再救助)。
2、多次救助的申请人确因其他困难原因(含其他重大疾病)再次申请救助的,疾病类申请当年医疗费用等自负支出要大于3万元。
3、特殊情况报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二、定向救助补充意见:
在原有《舟山市慈善总会关于接收捐赠定向资助(救助)资金或物资、固定资产的若干意见》及增加条款的基础上再予以进一步规定。
1、慈善定向捐赠使用监管。对大额(10万及以上)定向捐赠,受赠单位必须在定向协议期间内每年向总会作一份资金使用情况书面反馈,必要时总会可对受赠单位的定向资金使用情况予以实地调研审核,确保捐赠资金落到项目实处。
2、“一日捐”定向金额约定。若单位“一日捐”定向使用,则定向金额原则上不能超过总会相应项目的救助金额。
3、特殊情况报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责编:王周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