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本会在接收捐赠单位、团体、个人捐赠定向资助(救助)资金或物资、固定资产时更加规范,根据《舟山市慈善总会章程》和《舟山市慈善总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接收定向捐赠的资金或物资、固定资产必须坚持捐赠单位、团体、个人自愿的原则,尊重捐赠单位、团体、个人的意愿。
二、接收定向捐赠的资金或物资、固定资产,必须是捐赠方与受助方之间无近亲属关系,或无利害、利益关系,或无母公司与分公司关系,或无交易行为等。
三、接收定向捐赠的资金或物资、固定资产必须符合本会的救助宗旨,用于以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为主,兼顾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以及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四、接收定向捐赠的审批程序:
(一)定向捐赠的资金在人民币伍仟元以上(含伍仟元),捐赠的物资、固定资产,按评估价在人民币伍仟元以上(含伍仟元)的捐赠单位、团体、个人须向本会提交定向捐赠意向书。捐赠意向书的主要内容:受助的单位、团体、个人;资金或物资、固定资产用途;资助的金额或物资、固定资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等;交款、物时间等。
(二)与此同时,受助单位、团体、个人须向本会提交受助(救助)申请书。 申请书的主要内容:要求资助(救助)的原因;资金或物资、固定资产的用途;受益情况。
(三)根据定向捐赠意向书和受助(救助)申请书的内容, 分别由基金项目救助部和财务部门提出接收意见;再由救助工作审议小组审议;然后按捐赠资金的数额或物资、固定资产的评估价金额的大小,分别送秘书长或会长审定。凡定向资助资金在人民币壹万元以下或物资、固定资产评估价在人民币壹万元以下的由秘书长审定;壹万元(含壹万元)以上的由会长审定。
五、定向捐赠资金或物资、固定资产的发送:经本会领导审定后由财务部门会同基金项目救助部及时通知受助的单位或团体或个人来本会办理接受手续。如定向资助的资金或物资、固定资产数额较大,捐赠方或受助方提出要求举行捐赠仪式的或本会认为有必要举行捐赠仪式的,将举行捐赠仪式。
六、本意见自2011年11月8日第三届第五次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意见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