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普济生命慈光”大病医疗救助项目操作细则的意见
来源:舟山市慈善总会
发布时间:2017-06-30
2008年本会设立的贫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项目, 在2012年由普陀山佛教协会出资冠名为 “普济生命慈光”大病救助项目。第一轮冠名结束后,2015年普陀山佛协再次增资冠名,从原来的一轮900万增加到1000万。为了使“普济生命慈光”救助金使用更规范,救助更及时有效,在原项目实施文件的基础上,特调整如下:
一、 救助对象
从原文件规定的舟山市户籍居民扩大到包含舟山市新居民。
申请救助的新居民需符合以下条件:
1、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2、来舟山工作3年以上;
二、救助范围
从原文件规定的八种救助范围扩大到患有重特大疾病的患者,具体参照政府有关
文件规定,并视患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而定(达到因病致贫条件以上)。
三、救助标准
(一)市本级进入大病医疗救助项目的对象,每年都需要进行一次复核,对符合条
件的对象,按原文件规定持续救助三年,救助金按照原文件规定执行。对复核中发现医疗费用支出减少的对象,按照实际自负医疗费用的整数报销,自负医疗费用低于五千元的,退出项目救助。
(二)凡属县(区)慈善总会救助对象的,由县(区)慈善总会按照自身的大病救助规定执行。本会根据量入为出的原则,每年给予各县区慈善总会一定的大病项目配套资金。
(三)捐赠方有要求定向救助的,尊重捐赠方意见,救助金不受额度限制。
责编:王周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