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舟山市慈善总会 “普济生命慈光”大病医疗救助项目的意见
来源:舟山市慈善总会 发布时间:2017-06-30

为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和佛教“慈悲行善”的道义,帮助身患重症的我市贫困群众在政府医疗救助后仍有较大困难者能及时得到治疗,2008年本会设立了贫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项目,在社会上取得了良好的反响。2012年正值此项目款收不抵支时,普陀山佛教协会伸出援助之手,在本会冠名设立“普济生命慈光”救助金,为本会顺利实施贫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提供了物质保证。为使“普济生命慈光”救助金使用更加透明、管理更加规范、救助更加及时有效,在原来的基础上特修订如下意见。

一、救助项目设立时限

普陀山佛教协会与本会从2012年起合作设立慈善专项医疗救助项目。

二、救助项目筹资目标

年筹资目标人民币300万元。

三、救助功能定位

主要用于帮助我市接受医疗报销、保险和救助后仍有较大困难的重症对象得到治疗,即主要用于解决社会保险、医疗救助后仍有困难重症对象的个人自负部分医疗费用。

四、救助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二)及时、有效救助原则。

  (三)量入为出原则。

  (四)按级救助与配套救助相结合原则。

  (五)分散救助与集中救助相结合原则。

   五、救助对象

凡舟山市户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享受本《意见》规定的慈善医疗救助:

  (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特困职工。

  (三)特困残疾人。

  (四)享受国家定期定量补助的精减职工。

  (五)重点优抚对象(烈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六)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等;

  (七)低保边缘家庭(指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家庭);

  (八)因灾因病致贫(当年支出的自负部分超过全家的年总收入)且尚未列入低保边缘的贫困家庭。

    六、救助范围

  (一)患恶性肿瘤者。

  (二)患肾功能衰竭实行肾移植的或肾移植术后抗排斥者。  

  (三)患再生障碍性贫血者。

  (四)患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的或肝移植的或肝移植术后抗排斥者。

  (五)严重的心脏病需手术医治者。

  (六)重度烧伤者。

  (七)重度病人导致脏器损伤功能衰竭者(不包括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或因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致重伤者)。

  (八)股骨头无菌性坏死需要全髋关节置换者。

七、救助标准

在资金保证的条件下,对进入大病医疗救助项目的对象持续救助三年。

  (一)符合大病医疗救助第一至第四种对象的,第一年救助资金为1.5万元;以后逐年递减3—4千元。

  (二)符合大病医疗救助第五至第七种对象的,第一年救助资金为1.2万元;以后逐年递减2—3千元。

  (三)符合大病医疗救助第八种对象的,第一年退休的救助资金为0.9—1万元,在职的救助资金为0.7—0.8万元;以后逐年递减1—2千元。

  (四)凡属县(区)慈善总会救助对象,由县(区)慈善总会参照本会救助标准救助,若有具体困难的,本会可在县(区)慈善总会救助的基础上视情给予救助。

八、救助程序

  (一)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地的社区和街道或乡镇证明,再经其所在县(区)慈善总会审核,提出救助意见;或由申请人所在社区证明,再经本会所属分会或市属单位审核,提出救助意见,尔后送本会基金项目救助部复核,本会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提出救助意见,再交秘书长审定,最后由会长批准。

  (二)在提交救助申请书时应附以下材料:

1、申请救助者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有关部门核发的困难证书复印件。

2、医院对申请救助者的疾病证明。

3、医院对申请救助者需进行相关治疗的证明。

4、申请救助者的有效医疗费用开支清单。

5、申请救助者治疗医院的开户银行、账号或个人账户。

  (三)救助管理

所有救助对象原则上一年救助一次。为避免出现超额救助,我会将救助情况及时进行公告,同时抄告舟山市民政局。

九、救助金发放

获准大病医疗救助者的救助金由本会一次性汇入其本人账户或举行发放仪式由普陀山佛教协会领导进行集中发放。

十 、监督管理

本会将在每年年底向普陀山佛教协会及舟山市民宗局书面汇报一次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及救助效果,便于他们对此项目实施监督。

十一、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本会2008年4月17日出台的《关于对本市贫困群众患有白血病等重大疾病实施医疗救助的意见》及2010年7月16日出台的《关于筹资设立贫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项目专项资金的意见》(试行)同时废止。


责编:王周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