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完善舟山市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总会)的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舟山市慈善总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舟山市慈善总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2名、监事4名。任期与本届理事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中应有捐赠人代表参加,理事会成员不兼任监事。监事会列席总会理事会。
第四条 监事会与总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总会的决策和业务活动。
第五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总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检查总会财务、会计资料及与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的健全性,审核财务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
(三)检查总会资金募集、管理、使用、资产保值增值、资金运营等情况,协助审计机构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
(四)检查总会财务内控制度是否严谨健全,内控制度是否体现资金运转透明、公开、公正。
(五)对总会违反慈善资金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纠正和制止。
第六条 监事会一般每年对总会定期检查一次,并可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专项救助项目进行检查。
第七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总会执行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总会有关财务、资金状况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汇报,召开有关监督检查事项的会议;
(二)查阅总会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审计报告等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核查总会的财务、资金状况、向有关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可要求执行机构主要负责人说明情况。
第八条 监事会每次检查后,应当及时作出检查报告。检查报告经监事会成员讨论,由监事会监事长签署。
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总会财务及资金使用情况评价,财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建议,或者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监事会每年都应出具年度检查报告,必要时可以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 监督检查时,总会应如实向监事会提供会计资料及专项资金募集管理使用等情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属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