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慈善总会“见义勇为”救助项目管理办法
来源:舟山市慈善总会 发布时间:2017-06-30

第一条 为了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倡导良好社会风尚,鼓励公民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和自然灾害作斗争,在政府各部门救助保障外,进一步减轻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的实际困难,舟山市慈善总会设立“见义勇为”救助项目,并结合有关规定,制定如下办法。

第二条  “见义勇为”救助项目由舟山市慈善总会发起,专项用于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的救助慰问。舟山市慈善总会负责项目总体规划、实施和项目资金的募集、使用管理,舟山市慈善总会市公安分会负责救助对象资格的认定、救助申请的受理、审核与资料上报等工作。

第三条  “见义勇为”项目资金来源:

(一) 市财政见义勇为专项资金

(二)总会项目配套金

(三)社会各界捐赠。

(四)其他。

第四条“见义勇为”项目救助对象:

1、本市公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者,本市公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外或非本市公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者。

2、本办法所称的见义勇为行为按本省和本市有关规定确认。
   第五条“见义勇为”项目救助标准:

(一) 对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个人,在住院治疗期间组织探望、慰问,慰问金标准为1000元至5000元。

(二)对因见义勇为受伤害和弘扬正气行为中事迹突出的个人,慰问金发放标准为5000元至20000元。

(三)对见义勇为和弘扬正气行为中事迹突出,个人家庭困难的,给予困难人员及家属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20000元至30000元。

(四)对见义勇为和弘扬正气行为中事迹突出,有特殊贡献的,慰问金可超过30000元。
(五) 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子女在校学习有经济困难的,九年制义务教育期间可酌情给予生活补助;高中大学类教育时,可列入总会助学类救助项目。
(六)见义勇为人员因伤残丧失劳动能力或下岗失业导致生活困难的,可酌情给予救助;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救助对象,可向舟山市慈善总会公安分会提出救助申请。

第七条  舟山市慈善总会市公安分会接到救助申请后,向见义勇为认定部门进行核实后作出是否给予救助慰问的决定。

第八条  舟山市慈善总会市公安分会负责受理和审核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救助条件者提出救助意见,报市慈善总会基金项目救助部。市慈善总会负责对救助申请进行复核和审批。

第九条  “见义勇为”救助项目资金使用根据量入为出的原则。

第十条  “见义勇为”救助项目实施信息公开,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媒体及捐赠方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舟山市慈善总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责编:王周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