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慈善总会关于办公经费、救助资金、接待费用等 审批权限的规定
来源:舟山市慈善总会 发布时间:2017-06-30

根据本会《资产管理办法》第三、第四条的规定,经总会秘书处会议讨论通过,报会长批准,对总会的办公经费、救助资金、接待费用等审批权限作如下规定:        

一、办公经费

本会日常办公经费由所需部门向办公室提出申请,500元以内(含500元)的经办公室主任同意,秘书长审批;500元以上1000元以内(含1000元)的经秘书长同意并审批。1000 元以上的经秘书长同意报会长审批。慈善物资捐助服务中心办公经费由该中心副主任报主任同意并审批。

流程:经办人→办公室主任→秘书长或会长→经办人签字→办公室主任审核→秘书长或会长审批。    

二、救助资金

千元以下(含千元)的由基金项目救助部讨论确定,部长审批。

千元以上万元以内的由基金项目救助部提出意见,提交秘书处会议讨论同意,秘书长审批。        

万元以上(含万元)的由秘书处会议讨论并提出意见,报会长审批。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的项目救助经费由基金项目救助部提出意见,经秘书处会议讨论同意,报会长批准实施。        

流程:经办人受理救助申请→基金项目救助部讨论或审定→秘书处讨论→经办人签名→秘书长或会长审批→经办人通知受助对象→受助对象持身份证到总会财务室办理领款手续或受助对象将银行贷记卡账号告诉总会财务人员,由财务人员办理汇款。    

三、接待费

接待费用要按有关规定实行宏观控制,接待标准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所有来客的接待,须经驻会领导同意,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尽量体现对口人员陪客。接待地原则上定点,就餐发票一律附上就餐清单(注明接待时间、接待对象及人数)。接待费用经办公室主任审核、秘书长审批予以报销,当月接待费用当月底结清。    

流程:经办人→驻会领导同意→办公室安排→对口陪客→办公室主任审核→秘书长审批→财务人员负责支付并备案。    

四、上述办公经费、救助资金、接待费用支付情况,每季度末,由秘书长、基金项目救助部部长、办公室主任及财务人员向会长汇报一次,以便会长心中有数。    

五、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办公经费、救助资金、接待费用等审批权限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应按本规定执行。 


责编:王周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