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慈善总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来源:舟山市慈善总会 发布时间:2017-06-30

为使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上级部门及时了解、掌握总会有关活动内容和发展方向,便于对总会工作进行更好地指导、监督和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政策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总会开展下列活动之一的,须实行报告,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一)召开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延期换届;

  (三)涉外活动,其中包括吸收境外人士担任总会名誉职务;与境外组织合作或联合举办的活动;接受境外组织的捐赠;邀请境外人士或境外组织参加活动;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的交流交往活动等;

  (四)公开举行的募捐活动;

  (五)开展大型广场活动,举办大型慈善公益演出等有重大影响的活动;

  (六)向上或向外报送涉及行业稳定、群体性事件的信息;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总会开展重大活动、向上或向外报送涉及行业稳定、群体性事件的信息应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提前7天向登记管理机关书面报告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等有关事项;开展涉外活动或有关重大影响活动,需要报批的,依法向有关行政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三、本制度自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由舟山市慈善总会负责解释。


责编:王周群